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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辞退”到“辞职”的演变
李沧法院成功办结我市首例人事争议诉讼案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李沧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办案法官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成功办结了一起新型人事争议诉讼案件——一度矛盾尖锐的
原告职工罗某和被告单位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疑难人事争议纠纷得到圆满化解。此案也是我市法院依法受理和调解办结的第一起人事争议诉讼案。
原告罗某于2001年7月调到某事业单位工作,系正式在编职工,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2005年6月15日至12月5日罗某因病休息,但未履行请假手续。该单位于2006年4月3日决定对罗某辞退,并于4月6日向其发出《辞退通知》,自2006年4月7日起执行辞退决定。罗某不服这一决定,于2006年5月26日向李沧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撤销辞退决定,并补发其患病期间的工资14130.78元;单位提出反诉,请求罗某返还自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垫付的应由其自己承担的各项保险费和公积金6365.44元。该仲裁委裁决维持单位对罗某的辞退决定,驳回罗某的仲裁请求,驳回单位的反诉请求。罗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李沧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单位的辞退决定,要求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其自2005年7月至今的工资,补缴其自2006年3月至今的社会保险,承担诉讼费用。
李沧区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作为主审法官承办该案后,深入了解情况并耐心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掌握了本案的焦点:原告坚决要求撤消单位的除名决定、回单位上班,而被告则坚持认为其除名决定没有错、不同意原告回单位上班。经过4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单位提出原告罗某补交辞职报告,单位撤回对其的辞退决定,双方解除人事关系,达成调解后10日内办理完毕原告的辞职手续,单位一次性支付原告人民币7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罗某的委托代理人征得原告本人同意后,表示同意单位的调解意见。至此,该案成功调解,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并很快履行了调解协议。
(戴 谦 韩继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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