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
为抓好财源建设,强化税源监控,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源控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7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强化税源控管为核心,以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为目标,以提供涉税信息或代征代缴税款为主要手段,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健全"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社会综合治税运行机制,强化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二、主要内容和责任义务
(一)纳税业户登记管理
凡在我区范围内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均纳入登记控管范围。
1、建立税务与工商、质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工商部门要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及时进行纳税业户核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助搞好税务登记;公安部门要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我区新增外籍人员基本情况。
2、工商部门牵头,与公安、税务等部门组成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组,定期对各类园区、市场等进行专项清理检查,确保将全部经营业户纳入工商登记和税收管理。
3、税务、科技、民政、教体、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对科技、福利、校办、劳服等企业进行全面资格核查,对新申请企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取消资格。
(二)建筑安装业
1、经济改革发展、城建、规划、国土、交通、水利、公路、公共事业等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的信息资料,由税务部门负责税收跟踪管理。
2、城建、公共事业、公路、交通、水利等部门代征招标工程税收,并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中标单位有关情况。
3、中标施工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未提供税务登记证明的,城建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在向施工企业拨付工程款时,应代征代扣建筑业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施工单位收取工程款时,必须开具从城阳地税局领取的《山东省青岛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否则,建设单位不予拨付、结算工程款。
5、税务部门要定期会同城建、经济改革发展、监察、工商、财政等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房地产业
1、区国土、房产部门定期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的办理情况及可售商品房建筑面积等资料、《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发放情况包括用于商业开发的宗地数、土地出让金额、有关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和房地产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
2、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税务部门提供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情况和公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交易信息。
3、单位和个人办理土地、房产交易手续时,凡未从税务(财政)部门取得完(免)税证明和《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统一发票》的,区国土、房产部门不予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区国土、房产部门也可接受税务部门委托,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环节代收代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代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地产转让、租赁合同印花税。
(四)交通运输业
1、公安、交通、农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与税务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联合办公或代征制度,并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所管车船的明细资料。
2、在车船年审和营运年度审验时,对未办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完(免)税手续的,一律先补办完(免)税手续,再办理车船年审、营运审验、养路费缴纳手续。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
1、物价部门要向税务部门提供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相关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征免税认定,并向财政、物价部门提供非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名单。
2、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每年对行政事业收费项目联合年审检查,准确划分收据与发票的使用范围。对未纳入财政预算,不符合使用"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票据"的,财政部门不予提供。对未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物价部门不予换发《收费许可证》或年检;新增收费项目,未办理应税认定登记的,物价部门不予颁发《收费许可证》。
3、有应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使用发票。
(六)文化教育体育业及其他
1、文化、教体、旅游等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旅游等大型活动的情况,并督促承办单位到税务部门办理各类门票监制以及代扣税款事宜。对未按规定办理的,文化、体育、旅游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卫生部门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的执业登记情况。对未办理税务登记、未缴纳税款的,不予办理年度资质审验。
3、工商、国土、房产、交通、公安等部门每月向税务部门提供掌握的房屋、场地、设备、摊位、车辆出租、暂住人口等有关情况,并组织联合清查。税务部门负责租赁业税收征管工作。
4、民政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类福利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做好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福利彩票、体育彩票、足球彩票发行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中奖者个人所得税,代征各销售网点的税收。
其他有项目审批、年检、拍卖、行政执法等涉税内容的单位,均参照上述各项规定主动提供有关信息。
三、制定激励约束机制
一是把地方税源控管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对思想重视、工作得力的部门、单位,在评先树优中优先考虑,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二是实行经费补助奖励政策。奖励依法扣缴、规范管理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对依法代扣代缴税收的,由税务部门按照规定给付手续费。财政部门从代征代扣入库税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奖励基金,专项奖励在税源扣缴管理方面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三是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义务、配合不力的坚决进行处理。对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不力,造成税收流失的,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代征代扣单位未按规定代征代扣税款或截留税款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直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综合治税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备兼职联络员,具体负责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情况,解决问题。
2、建立区、街道、村三级协税护税网络,明确责任义务,落实奖惩措施,形成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奖惩配套、司法保障的税收和财源建设新机制。
3、税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工作,为依法治税提供司法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代征税款工作的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加大征管力度,规范执法行为,确保依法治税全面贯彻落实。
4、强化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依法规范协税护税行为。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综合治税的名义收取其他规费。各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对协税护税工作的领导,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强化税源控管的具体措施。
五、本意见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城阳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城阳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立杰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由翠玉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成原琨 区法院院长
姜均丛 区财政局局长
王钟明 城阳国税局局长
陈木松 城阳地税局局长
宋瑞武 区经济改革发展局局长
于吉龙 区教体局局长
许廷娟 区民政局局长
张君嘉 城阳公安分局局长
王先良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毛瑞平 区城建规划局局长
张 勇 区交通局局长
王俭先 区外经贸局局长
王绍鹏 区卫生局局长
张春燕 区文化局局长
张敬民 区公路段段长
杨 浩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郭孝明 区水利局局长
郭可寿 区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崔 伟 城阳工商分局局长
傅 仑 城阳规划分局局长
高尚伦 城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兆宝 流亭街道办事处主任
王 涛 夏庄街道办事处主任
张 建 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杰 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主任
任 毅 上马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述鹏 河套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明峰 红岛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财政局,姜均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钟明和陈木松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